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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324号原告韩某某,男,撒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查汉都斯乡苏志村**号,村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隆康新村,村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仁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