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原街1支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78E。法定代表人:陈关键,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华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03928C。法定代表人:华再平,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砼销售合同》对管辖约定不明,盘县人民法院毫无根据的认定约定管辖的两个条文互为补充是错误的。《砼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两条约定不明。合同的签订主体甲方是本案上诉人,“本辖区”也可指上诉人所在辖区,约定不够明确。约定管辖本就要求准确明了,根据签约习惯,管辖约定也为单列条文,无需与其他条文互为补充。盘县人民法院贸然认定约定不明的两个管辖条款互为补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不符合常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砼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结合《砼销售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为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盘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光敏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昱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