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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琳琳与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琳,龚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原告:吴琳琳,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龚建波,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琳琳与被告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