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琳琳与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琳,龚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原告:吴琳琳,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龚建波,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琳琳与被告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