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一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一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893号罪犯彭一林,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5日作出(2002)甬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一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杭刑执字第10983号、(2010)浙杭刑执字第2433号、本院(2012)洪刑执字第8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犯罪所得。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彭一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犯罪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一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