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福泉与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泉,钟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40号原告:赵福泉,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钟琦,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泉与被告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计570.00元,由原告赵福泉负担。审判员  朱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