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承庄、原审被告杨艳、杨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周承庄,杨艳,杨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承庄,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水生,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杨艳,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审被告:杨智,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承庄及原审被告杨艳、杨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与周承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