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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长有与孙长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有,孙长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28号原告:王长有,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被告:孙长军,男,48岁,汉族,柳河县。原告王长有与被告孙长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长有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