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恢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丽与鲁涛、张秀平、鲁加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鲁涛,张秀平,鲁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恢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三里黄被执行人:鲁涛,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办事处鲁庄行政村鲁庄自然村被执行人:张秀平,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鲁加民,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鲁涛、张秀平、鲁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鲁涛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鲁涛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