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01号申请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负责人刘昌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师。被申请人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43街新奥·风尚2单元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郑露,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鸿合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