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王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王跃兰,庄期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39。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王跃兰,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庄期增,男,1949年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跃兰、庄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庄期增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339号2-1-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45,土地证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晓孝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02执2487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dsr_sqzxr_q#与被执行人王跃兰、庄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浙0702执248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执行之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期增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339号2-1-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45,土地证号:)的查封。附:(2016)浙0702执248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年月日本院地址:金华市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17联系人:洪明东联系电话:824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702执248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张标彦送达人:赵晓孝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