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耕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胤华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胤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813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谭德华。被执行人上海胤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清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胤华电子有限公司的(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胤华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3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耕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就余款归还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