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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必高与朱先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必高,朱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吴必高,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珙县珙泉镇。被执行人朱先群,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珙县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