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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庄开宝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开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开宝,男,1982年11月2日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开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开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庄开宝饮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mg/100ml)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5人,实载7人)的苏D×××××号小型轿车,沿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利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健康路交叉路口时,车头部位碰撞路口西侧桥护栏后,车辆坠入河道内,致车辆损坏,车内乘坐人吴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受伤,被害人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庄开宝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肺部感染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庄开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庄开宝与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庄开宝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开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接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刘某、姜某,4、徐某、黄某、章某、秦某、王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关车辆等信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吴某尸体鉴定意见书》、《关于庄开宝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庄开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开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庄开宝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开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庄开宝与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庄开宝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开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庄开宝的悔罪表现,庄开宝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开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琳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匡 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