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尚金、陈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金,陈跃林,林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李尚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跃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奕芬,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尚金与被执行人陈跃林、林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尚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07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