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金栋与王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栋,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栋,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乡太和桥办事处北关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4年2月2日生,汾阳市石庄下庄村村民,现住本市东一环十四区五单元602室。上列当事人赵金栋、王海军,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晋1182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军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任金贵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员 :武腾飞书记员 :杜云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