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李和与黄小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和,黄小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李和,女,生于1964年5月2日,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村民。被执行人黄小宴,女,生于1966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张李和与黄小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出资款153000元、利润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小宴无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乐至县南街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现被执行人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出资款153000元、利润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6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