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淑贤诉九台市公安局及九台市人民医院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淑贤,九台市公安局,九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贤,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喜瑞(系王淑贤弟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局局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九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福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峰,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王淑贤因诉被申请人九台市公安局、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人民医院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5)九行初字第2号、(2015)长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撤销九公(南)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审查中王淑贤增加返还6万元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开庭前,王淑贤因没看到申请的证人出庭,提出改日开庭请求,并提出上诉状第四条已写明,二审继续开庭违法。(二)王淑贤母亲2014年10月30日10时30分活着。九台市公安局和九台市人民医院给出的死亡时间没有法律效力,分别是10月27日、10月28日,一个人不能有两次死亡。(三)二审认定王淑贤上诉状四条理由全部无效是枉法认定。(四)二审质证违法。二审法庭调查前审判长规定王淑贤质证,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见一审卷宗,这就是规定王淑贤没有二审质证权利。二审把众多证据罗列到一起质证,不坚持一证一质。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二审法庭认定正确,对王淑贤提供的证据却不予接纳。如果二审不接纳一审公安行政处罚证据,那么一审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没有法律依据,必须撤销。本院认为,(一)九台市公安局对王淑贤给予拘留行政处罚是因王淑贤实施了以吵闹、辱骂等多种方式扰乱九台市人民医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该事实有九台市人民医院多名医护人员、患者家属证明、视听影像资料以及九台市卫生局向九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家属停尸病房依法处理的函》为证。在公安机关询问王淑贤时,王淑贤承认将其母停尸病房三天,并在病房里放哀乐、摆放贡品、烧纸进行祭祀。王淑贤丈夫伊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承认其岳母在病房停尸三天并放哀乐、摆放贡品、烧纸进行祭祀。两份询问笔录有王淑贤、伊永签字确认。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九台市公安局作出的九公(南)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九台市公安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予王淑贤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九台市公安局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家属,二审已经指出程序问题,但处罚决定结果正确,二审维持并无不当。(二)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虽然未出庭作证,但其证言有其他证据佐证,特别是有王淑贤和伊某的自认,一、二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经查二审庭审笔录,二审法院对王淑贤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律并没有规定庭审质证必须一证一质,王淑贤关于二审没有一证一质程序违法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关于王淑贤母亲死亡具体时间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查。(四)王淑贤申请再审时提出返还6万元的再审请求,在一审时并未提出,不予审查。综上,王淑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淑贤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院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