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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吉海、王彩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海,王彩云,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14号申请人:范吉海,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王彩云,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刘庆,男,1962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范吉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彩云、刘庆名下171899.35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彩云、刘庆名下银行存款171899.3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