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1年10月2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权利人李某某依据(2016)云01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1996)富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赵刚交纳执行款1850元,用于支付(2017)云0124执21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胡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不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伊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