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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瑞荣与陈亚云、卓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荣,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911号原告:蔡瑞荣,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亚云,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永清,男,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亚秀,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赛忠,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丽娟,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世杰,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蔡瑞荣与被告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瑞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和,被告陈亚云、卓赛忠、卓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永清、陈亚秀、卓世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瑞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亚云偿还蔡瑞荣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在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蔡瑞荣与卓金狮原系朋友关系,卓金狮因经营石材厂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6日向蔡瑞荣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2016年5月20日,卓金狮因意外死亡,其欠蔡瑞荣的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陈亚云系卓金狮的配偶,本案借款发生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夫妻共同债务,陈亚云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系卓金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陈亚云辩称,其不知情卓金狮本案借款的事情,不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责任。卓赛忠辩称,其没有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不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责任。卓丽娟辩称,其没有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不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责任。卓永清、陈亚秀、卓世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卓金狮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源村村民,卓金狮生前因经营石材厂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6日向蔡瑞荣(绰号”老尾”)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交蔡瑞荣收执,无约定借款期限;之后,卓金狮于同年5月20日因意外死亡,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得到清偿。另查明,陈亚云系卓金狮的妻子,卓永清系卓金狮的父亲,陈亚秀系卓金狮的母亲,卓赛忠系卓金狮的长子,卓世杰系卓金狮的次子,卓丽娟系卓金狮的女儿,均为卓金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于2017年3月14日以卓金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即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77号一案],要求借款人卓国荣偿还其欠卓金狮生前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同年3月24日,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再以卓金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蔡宗贵偿还其欠卓金狮生前借款25.5万元及利息,该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蔡宗贵分三期向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偿还其欠卓金狮生前的借款25.5万元,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30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蔡瑞荣提供的《借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西厝村委会的《证明》、从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从莆田市人民医院调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从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77号案卷中调取的《民事诉状》、《火化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复印件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卓金狮生前向蔡瑞荣借款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该利率未超过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具有法律效力。陈亚云系卓金狮的妻子,本案借款发生在卓金狮、陈亚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陈亚云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卓金狮的个人债务或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蔡瑞荣知道卓金狮、陈亚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卓金狮已于2016年5月20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陈亚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作为卓金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且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已于2017年3月间以卓金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案外人卓国荣、蔡宗贵等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其偿还欠卓金狮生前的借款本息,应视为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接受继承卓金狮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应在继承卓金狮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卓赛忠、卓丽娟辩解,其未继承卓金狮的遗产,不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与其以卓金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案外人卓国荣、蔡宗贵等人主张债权这一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卓永清、陈亚秀、卓世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蔡瑞荣的本案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亚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蔡瑞荣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卓金狮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陈亚云、卓永清、陈亚秀、卓赛忠、卓丽娟、卓世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华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