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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大怀、庞军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怀,庞军,易建华,李金全,尹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怀,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党支部委员、主任、书记,住峨眉山市。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庞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党支部委员、主任、副书记,住峨眉山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易建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党支部委员、文书,住峨眉山市。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金全,男,1971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党支部委员、纪检组长,住峨眉山市。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尹淑均,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住峨眉山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大怀、庞军、易建华、李金全、尹淑均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王大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川11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大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庞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易建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李金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尹淑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王大怀、尹淑均在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退赔的2.9万元、1.35万元,被告人王大怀、庞军、易建华、李金全在诉讼过程中退赔的1.14万元、2.93万元、4.04万元、0.77万元,共计13.13万元,发还峨眉山市黄湾乡万年村村民委员会。七、对被告人王大怀收受的贿赂15万元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王大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怀、原审被告人庞军、易建华、李金全、尹淑均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王大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大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怀撤回上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树军审判员  龙旭宏审判员  李韵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辜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