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美琴与广德宏然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美琴,广德宏然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袁美琴,女,1960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宏然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宁路茗桂花园E7幢13-14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8225785051284。法定代表人王正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袁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宏然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