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宝生、冯新华与魏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生,冯新华,魏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白宝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6日,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冯新华,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2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魏保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日,住邓州市。关于白宝生、冯新华申请执行魏保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