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279号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告:秦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静、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静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偿付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以16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159936元、偿付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6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许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许静160万元,借款于2017年1月10日到期,月利率为8.4‰,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提供担保。被告借款后未归还过任何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9日,被告许静(借款人)与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许静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月利率为8.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之内计收。同日,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和债权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次日,被告秦宇另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被告许静的前述借款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缔约后,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许静发放了16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借款借据、付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静向原告负担借款债务,未按时偿还,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59936元(按约定月利率8.4‰计算)并偿付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本案中主债务人许静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按约履行债务,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作为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全额,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许静追偿。被告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静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59936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二、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对上述第一款被告许静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许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0元,由被告许静、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