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丽财与谢克平、彭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财,谢克平,彭德莲,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487号原告:谢丽财,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谢克平,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彭德莲,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06774-8。法定代表人:谢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谢丽财与谢克平、彭德莲、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谢丽财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丽才以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彭德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丽财撤回对彭德莲的起诉。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懿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