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60号原告司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高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