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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60号原告司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高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