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来庆元、周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庆元,周健,李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来庆元,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健,男,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祥美,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来庆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2406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周健、李祥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XX号XXX室【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9)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487920元【详见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中诚评报字(2017)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15日10时至2017年6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洪妙娟(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95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健、李祥美所有的位于杭���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XX号XX室【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09)第XX号】归买受人洪妙娟所有。二、买受人洪妙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