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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强与龙飞跃、曹亚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强,龙飞跃,曹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28号申请人:曾强,男。被申请人:龙飞跃,男。被申请人:曹亚辉,女。申请人曾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飞跃、曹亚辉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743010700000018。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强的部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龙飞跃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曹亚辉银行存款1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