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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文珍与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珍,高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683号原告:董文珍。被告:高桂珍。原告董文珍与被告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