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文珍与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珍,高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683号原告:董文珍。被告:高桂珍。原告董文珍与被告高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