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平阳县艺博工艺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平阳县艺博工艺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96号原告:刘某1,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1父亲。被告:平阳县艺博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营者:林世秋,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平阳县艺博工艺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茹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