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牛某某、陈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牛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38-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81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西莲证字第62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某某、陈某某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牛某某、陈某某唯一一套住房被本法院另案查封,其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牛某某、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刘沙舟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