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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付春凤与陈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凤,陈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1162号原告:付春凤,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陈福顺,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付春凤与被告陈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春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春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500元及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数额每天加百分之十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陈福顺向原告付春凤借款4500元,约定款于当日付清,拖欠一日追加百分之十的利息,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陈福顺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付春凤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整,于2016年9月26日归还拖欠一日加百分之十利息借款人陈福顺(身份证370683199512073210)电话(1586560****)2016年9月26日3时0分我家住平里店镇石柱栏村367号”。原告称,同日其将4500元给付被告陈福顺,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还款。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关于利息的主张。被告陈福顺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真实,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45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福顺给付原告付春凤借款4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福顺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福顺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鹏椿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人民陪审员  李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