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明有与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有,王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96号原告:吴明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晓鹏,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有与被告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有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