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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钱仕江与田小犟、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仕江,田小犟,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仕江,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田小犟,男,1960年6月18日生,回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34号2栋1单元3楼4号。法定代表人:田小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钱仕江申请执行田小犟、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钱仕江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二、由田小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425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小犟、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小犟于2017年3月支付申请人70000元后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2017年8月28日,因田小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7年8月29日,田小犟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因其积极配合本案的执行,本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四川省艾洛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少量存款,田小犟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