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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金国、无棣裕丰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国,无棣裕丰化工有限公司,韩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65号申请人张金国,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无棣裕丰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无棣县柳堡镇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祥忠,经理。被执行人韩祥忠,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张金国与无棣裕丰化工有限公司、韩祥忠(2017)鲁162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32390元,已执行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且没有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