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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2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达瓦次仁与被告旦增平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次仁,旦增平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2民初第28号原告达瓦次仁,男,藏族,1974年9月1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被告旦增平措,男,藏族,1970年7月2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原告达瓦次仁与被告旦增平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达瓦次仁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瓦次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达瓦次仁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尼玛贡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