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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帮美与五河县双忠庙镇大荣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帮美,五河县双忠庙镇大荣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64号原告:赵帮美,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大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荣加才,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帮美诉被告五河县双忠庙镇大荣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