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农业学校、赵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农业学校,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山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农业学校,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赵毅,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邯郸市农业学校与被执行人赵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山执字第00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