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震,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2017年3月5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7年2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震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金马假日酒店门口附近贩卖给陈某一小袋海洛因,得款人民币200元。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黄震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小区69号楼前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震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震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