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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994唐为林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林,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994号原告:唐为林,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为林与被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唐为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为林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