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孟康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康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康,又名孟煜,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2016年6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妨���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康及其辩护人侯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孟康的姐姐在西安市科技二路与太白路十字向西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联系孟康前来处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刘某接警后,带领辅警杜某到达事故现场。处警过程中,被���人孟康对刘某、杜某现场处理表示不满,对二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刘某、杜某头部等部位,后刘某、杜某在孟康逃离现场过程中将其制服并抓获。经鉴定,刘某头部外伤后有神经系统症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杜某受外力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孟康实施犯罪时,正处于疾病发病期,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案发后,孟康已对刘某、杜某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孟康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结合孟康在案发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已对二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孟康对起诉书指���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称系对方首先用警用辣椒水向他喷洒后,他才对二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孟康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孟康系初犯,在案发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孟康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孟康来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与太白路十字附近帮忙处理其姐孟昭在该处发生的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杜某前来处理该事故。被告人孟康因对被害人刘某、杜某的处理结果不满而与刘某、杜某发生冲突,刘某使用警用辣椒水向孟康颜面部进行喷洒,孟康用拳击打刘某、杜某致其二人受伤。经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孟康患有双相障碍,在案发时正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轻躁狂),由于受疾病的影响,行为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人。破案后,被告人孟康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已经与人民陪审员合议,予以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警官证、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病历、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杜某的陈述;证人孟某、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康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不���响对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结合孟康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孟康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韩莹莹人民陪审员  田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