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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第1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传福与沈钟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福,沈钟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第14600号申请人:余传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山,辽宁同方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钟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传福诉被申请人沈钟谦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钟谦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余传福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7000011671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钟谦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