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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1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祥诉被告阜新安邻纳物业有限公司、阜新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祥,阜新安邻纳物业有限公司,阜新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民初749号原告:林玉祥。被告:阜新安邻纳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阜新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林玉祥诉被告阜新安邻纳物业有限公司、阜新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审判员 罗丽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