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贵州元泰光电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元泰光电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664号原告:贵州元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经济开发区经开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桂桦。被告: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磊。原告贵州元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元泰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