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271号原告:杨某,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被告:靳某,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1974年生长女杨艳红,1976年生长子杨铁彪。婚后生活还算美满,2006年被告生病,为给被告治病,给家庭造成巨额债务,后民政部门分两次给我家发放补助费共24万元,都由被告一人支走了,2012年被告离家到女儿家居住,债务由儿子杨铁彪偿还。被告曾在2013年4月起诉离婚,我没同意。我多次接被告不回,至今我俩已分居5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请求与被告离婚。96年盖的房,房梁折了,现在由杨铁彪夫妻翻盖,96年的房是我们两口子和杨铁彪一块盖的;分地时每人1.5亩,当时是三口人地,有我和被告还有杨铁彪的,我不同意把这1.5亩的经营权给被告,因为有24万的钱没算清,被告把钱拿走了,我要求分钱,我得还账。被告靳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房五间及院落,我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我的1.5亩口粮田归我经营。我们是75年盖了一次房,96年又盖了一次房,就我和原告盖的,现在房状况我不清楚,村委会分地时有我1.5亩口粮田,我要求分割由我经营,96年盖房时用全家的收入盖的,杨铁彪跟着干活。杨铁彪借钱给我看病没有这回事,杨某说的24万都还账用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长子杨铁彪,于××××年××月××日育有长女杨艳红,均已成家。2012年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7年4月17日杨家庄村委会和民政所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争议的房产、补助款、债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双方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无法厘清,对财产问题应另案处理。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岳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