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