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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