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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穆广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穆广智,张焕英,唐敬刚,毕美丽,张焕靖,李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高东,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穆广智,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张焕英,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唐敬刚,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毕美丽,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张焕靖,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淑贤,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76133元。本院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8日经网络查询无存款;2017年7月4日经查询无房产车辆等。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学审判员  崔树国审判员  崔汝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