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傅俊与被告祁李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俊,祁李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856号原告:傅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祁李萍,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法,南京市栖霞区栖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傅俊与被告祁李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欠被告28万元无力偿还,由原告将位于栖霞区某某营二、三期X组团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作为欠款偿还给被告,具体偿还方式是该房产证领取后满5年办理转移手续。因当时签署协议时原告未领取房产权属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6款规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以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此次起诉是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而该还款协议已经作为证据被本院采纳。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主持祁李萍与傅俊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傅俊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坐落于南京市某某南路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丘权号:880110-V-62)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祁李萍。二、原告祁李萍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傅俊购房尾款10000元、补偿款25000元,合计35000元。三、被告傅俊自2017年7月25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祁李萍将坐落于南京市某某南路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至原告祁李萍名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祁李萍负担。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祁李萍负担。本院出具了(2015)栖霞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原告认为该调解书达成的基础是还款协议,其实质是要推翻此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傅俊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晋 静书 记 员 陈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