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敏与被告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敏,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81号原告:刘大敏,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被告:裴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原告刘大敏与被告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大敏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大敏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