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翠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法定代表人:吕凤琼,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翠,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翠支付其门面租金113268.87元,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19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翠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发现其与其夫刘超有夫妻共有的住房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由于该房屋属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与案外人共有,暂不宜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李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